自行车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自行车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欧盟保护渔业资源公告禁止在船上切除鲨鱼鳍-【新闻】暗罗

发布时间:2021-04-20 13:37:23 阅读: 来源:自行车厂家

欧盟保护渔业资源公告禁止在船上切除鲨鱼鳍

欧盟为保护渔业资源,并防范渔民将捕获之鲨鱼去鳍后,将鱼体拋入海中,造成鲨鱼死亡及浪费有限的渔业资源,欧盟理事会遂于2003年6月26日制订第1185/2003号规定,并于7月4日刊载于欧盟公报。规范除渔船具有适当之加工设施并经事前核准外,凡在欧盟水域作业之所有渔船,不得在船上切除鲨鱼鳍,供留存、转运或卸下,亦不得进行买卖。该规定自刊登公报日起60天后生效。

该公告之条文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该规定应适用于下述在船上切除鲨鱼鳍并留存、转运和卸下鲨鱼或鲨鱼鳍者:

1.在欧盟会员国主权或管辖水域内作业之渔船;

2.悬挂欧盟会员国旗帜或向其注册在其它水域作业之渔船。

第二条 定义

为达此规定之目的,应采用以下的定义:

1.「鲨鱼鳍」意指鲨鱼的任一鱼鳍,包括尾鳍,但不包括魟鱼的胸鳍,因其为魟翅的组成部分;

2.「鲨鱼」意旨板鳃亚纲(Elasmobranchii)下之任一鱼种;

3.「特殊渔业许可」意旨先前依据第1627/94号规定之渔业授权和管理事项。

第三条 禁止事项

1.不得在船上切除鲨鱼鳍,供留存、转运或卸下。

2.不得购买、提供销售或出售不符第1项规定之鲨鱼鳍。

第四条 减损和关连事项

1.经第三条第1项的方法减损后,及受本条第2、3、4和5项规定,允许持有特殊渔业许可的渔船,在船上自已死亡的鲨鱼切下鳍,并留存、转运或卸下鲨鱼鳍。

2.此类特殊渔业许可应仅核发给已展示有能力使用鲨鱼全部鱼体之渔船和证明在船上需分离鲨鱼鳍和鲨鱼剩余部分者。

3.切除鲨鱼鳍后,禁止在海上丢弃剩余部分,基本加工处理(如斩首、去内脏、去皮)产生之部分除外。

4.自渔获中保留的鱼鳍重量不得超过保留、转载或卸下之鲨鱼剩余部分的鱼鳍理论上所相称之重量。

5.为达运用第4项之管控目的,会员国应建立鱼鳍和鱼身重量的理论上相称换算比例,考虑渔业类型、鱼种组成和加工储存型式。在任何情况下鱼鳍的理论比例绝不应超过鲨鱼捕获量之活体重的5%。

第五条 纪录

1.持有合法特殊渔业许可的渔船船长应保有在船上留存、转运或卸下之鲨鱼鳍和剩余部分的重量记录。

上述记录应留存于欧盟理事会第2847/93号规定第6条第1项建立之适当日志上,对于那些不受上述规定管制之渔船,应保留这些记录于特殊注册时提供合格之授权单位核发特殊渔业许可。

当被捕之鲨鱼非以全鱼卸下,渔船船长应于卸下、转载和出售鲨鱼鳍或鲨鱼剩余部分时,以合法凭证完成日志记录。为达此目的,会员国应明订视为合法之凭证类型,并核对有条不紊的日志记录。

2.为促进港务当局管控卸鱼量和上述第1项所指的凭证,持有合法特殊渔业许可及有意在欧盟以外的港口卸下鲨鱼鳍或鲨鱼剩余部分的渔船船长或其代表,应在预期到达卸售港72小时前通知船籍国渔政单位及其欲使用卸下设备或港口国之合法授权单位,其保留在船上的渔获量、欲卸下的渔获量及预期到达港口的时间。

第六条 回报与审核

1.会员国最迟应于5月1日前,传送其前一年执行该规定之综合年报予委员会,详细描述该国监控其渔船遵从履行第三、四和五条的情况,特别是特殊许可之核可数目、鱼鳍和鱼身重量的理论上相称比例之设定技术基础及为达监控鱼鳍和鱼身分开卸下之目的所考量的有效凭证。

2.会员国提出其第二年报告后,委员会应在2006年1月1日前,向欧洲国会和操作该规定及国际发展之欧盟理事会提出报告,若适当的话,建议该规定之任一修改。若修改提案会影响鱼鳍和鱼身重量的理论上相称比例,应依据渔业科学、技术和经济委员会的建议修改。

第七条 生效

该规定自刊登于欧盟公报日60天后生效。

古雷石化

湿地

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