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后不离家借债8万多女子被判共还债务
发布时间:2021-01-07 1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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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行车厂家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俩人8岁的儿子发觉,因此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像过去一样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5月,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某借款8.5万元,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张某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林某多次索要,但张某都以无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其前妻李某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借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来承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李某也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李某有工资,所有支出均是由李某个人负担的。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林某所借的款项。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其前妻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某才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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